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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為了新藥的研發而進行的臨床試驗會依一定的順序分階段來進行,我們就稱之為「期」(Phase)。分期的目的,簡單的說,就是讓研究的學者可以從不同期的臨床試驗結果,來解答新藥發展中不同階段的問題,如此可以獲得更可靠的結果,也更可以保障病人的權益。


一般將新藥的臨床試驗分做四期:
第一期(Phase I): 這些主要在人體進行的試驗,旨在建立該藥物對人體安全性的資料,包括評估新藥的給藥途徑(例如:口服、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等)、給予頻率、以及藥物的安全劑量(最大耐受劑量)。基於安全性的考量,第一期試驗大多數僅在少數健康男性自願者身上進行。

但是,由於癌症治療所用藥品的毒性較大,在健康的受試者身上進行第一期試驗不合倫理,因此會直接試用於癌症病患。

第二期(Phase II): 當第一期試驗完成,並且得到新藥的安全劑量之後,第二期試驗將持續測試新藥對人體的安全性,也會開始評估此新藥實際的療效。 就用於治療癌症的新藥而言,第二期試驗通常會針對單一特別的癌症。

第三期(Phase III): 這一期的試驗主要針對於新藥(或新的治療組合),與目前使用的藥物(或現有的標準療法)做比較。凡參與這一期臨床試驗的病患,會隨機地被分派到新的治療組合或是標準療法,兩組中的其中一組。為了達到統計上的意義,第三期試驗通常會有較大量的病患參與,並且常於許多國家的大型醫院或癌症醫學中心執行試驗。

當第三期試驗結束後,藥廠便會申請藥品許可證的審查。

第四期(Phase IV):

也就是藥品上市後的研究(Post-marketing studies)。當新藥獲得上市許可證,並開始使用於一般大眾病患身上後的這段期間。目前是持續監測該藥物的療效,以及可能因長期使用後產生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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